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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关于危废暂存场所需要配套废气收集设施等3个问题的回复
 发布:china-hnah  浏览:1062次 发布时间:2019-09-18 分享到:
关于夏季噪声监测的问题回复


来信:

夏季昼间蝉鸣,夜间蛙鸣虫叫对噪声监测影响非常大,根据日常监测经验,乡村昼间蝉鸣时噪声监测最 高有70db左右,夜间蛙鸣虫叫时也有60db左右,这些都大大超出了一二三类区的昼夜限值。
很多项目不可能留到冬季监测,而夏天基本上一整天都是有蛙、虫的叫声存在,那么请问夏季这种情况下监测出来的值是否具有代表性
回复:
您好!《关于夏季噪声监测的问题》收悉,经研究,回复意见如下: 对于工业企业厂界、社会生活等环境噪声排放监测,应按标准进行背景噪声测量及修正。对于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中第4.3.3条和第5.3.3条,区域声环境和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春季或秋季;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应尽量避开蝉鸣、蛙鸣、虫叫等自然声,实在无法避开的情况,应在备注中注明主要声源。



关于危废暂存场所油漆桶需要配套废气收集设施问题的回复

来信:

您好!执法中发现印刷行业危废暂存场所堆放的油漆桶,油漆桶沾有油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油漆桶暂存待危废处置厂家回收,请问暂存场所还需要建设废气收集设施吗? 
回复:

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1.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所述,“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 2.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印刷行业”是危险废物生产者,应按照要求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3.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综上所述,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来确定。



关于咨询艾灸馆气味污染的执法监管和排放标准的回复

来信:

利用民用住宅或者沿街房等开设艾灸馆,每日燃烧艾草的味道直接排放到窗外,周围住户均受到烟味的侵扰,近期接到很多信访投诉,不知怎样处理,查阅资料建设项目中未有明确分类,未找到合适的排放标准和执法依据。想请问一下,开设艾灸馆是否需要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是否跟餐饮业一样有禁止条件?在日常执法的过程中是否可以使用大气法第 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次请问对其排放至空气中的烟气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和排放高度的要求? 
回复:

针对您提出的几点问题,我们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艾灸馆是否需要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的问题,艾灸,中医针灸疗法中的灸法,是用艾叶制成的艾灸材料产生的艾热刺激体表穴位或特定部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养生保健服务类,行业代码8053,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修正)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目前艾灸馆无需办理环评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建议可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对此类建设项目提出环评类别建议后,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二、关于是否跟餐饮业一样有禁止条件的问题,艾灸馆目前无生态环境保护禁止条件。

三、关于在日常执法的过程中是否可以使用大气法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 一百二十条中针对的是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不包含艾灸养生保健服务。 

四、关于艾灸馆排放至空气中的烟气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和排放高度要求的问题,《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的定义为“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因此艾灸馆艾草气味污染物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gb14554-93的规定,如果艾灸馆没有排气筒或者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则属于无组织排放源,需要符合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即标准中的表1);如果排气筒高度高于等于15米,既需要符合厂界标准值,同时需要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既标准中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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