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及当前“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改进作风,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推进简政放权,服务基层,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厅再下放一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至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现予以公告。
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适当调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已由我厅审批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其变更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按照新的审批权限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